国际调解院范式创新与功能价值——以环境争端解决为视角OA
国际环境争端解决是全球环境治理和国际法治建设中的重要议题。随着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跨境污染和资源开发等问题日益复杂,单纯依赖诉讼、仲裁等传统法律裁判机制,已难以充分回应环境争端中主权敏感、利益协调、科学不确定性和长期履行等多重需求。该研究以国际调解院为研究对象,以《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及其配套规则为分析基础,运用法政治学、规范分析、比较研究和功能主义分析方法,探讨国际调解院在国际环境争端解决中的制度创新与功能价值。研究认为,国际调解院的建立标志着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一种范式转化,即由强调权利判断和责任分配的对抗式裁判模式,逐步转向重视协商合作、关系维护和共同治理的调解促进模式。其制度特征主要表现为补充性、开放性、自愿性、程序灵活性、发展中国家导向性以及受案范围广泛性;其创新价值则集中体现在调解机制的组织化、调解员制度的规范化、程序保密与适度公开的平衡以及和解协议效力的强化。就国际环境争端而言,国际调解院能够为国家、国际组织及非国家实体提供更低成本、更具弹性和更有利于持续合作的争端解决平台。未来应通过积累典型环境调解案件、完善专业调解员队伍、加强中立性和公信力建设、推动与既有国际司法和仲裁机制的衔接,逐步构建以调解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国际环境争端解决生态。
钟佳;史晓斌
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重庆401120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湖北武汉430072
社会科学
国际调解院环境争端调解全球环境治理法律方法中心主义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26 (7)
P.21-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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