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法典视阈下生态环境损害私法救济体系的适用进路OA
生态环境损害的法律救济是近年来中国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领域的重大制度创新。202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234条、第1235条有效破解了长期以来中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缺少实体规范依据的制度困境。2026年3月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为构建科学化、体系化、规范化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体系提供了历史契机,同时也抛出了如何统筹《生态环境法典》与其他部门法,特别是民法之间衔接适用关系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命题。《民法典》提供责任成立与责任承担形式的私法表达,《生态环境法典》则提供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保护、救济主体配置和制度衔接的整体框架。在生态环境损害私法救济已然成为制度和实践现实的背景下,该研究以私法救济的枢纽概念——“请求权基础”为主线,立足现行立法规范与司法实践样态,系统剖析中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在规范解读和法律适用层面存在的问题与困境,检验中国生态环境损害私法救济体系的科学性与系统性。在此基础上,该研究基于“自然资源损害”与“(狭义)生态环境损害”、“实体请求权”与“程序请求权”、“私法请求权”与“公法请求权”的类型化构造,完成生态环境损害私法救济体系的重构,清晰界定不同主体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中的适用范围、请求权基础与请求权类型,以期为《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后的解释论研究和法律适用提供基础框架。
吕梦醒;李明雨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中国政法大学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研究中心,北京100088
社会科学
生态环境法典民法典生态环境损害私法救济请求权基础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26 (7)
P.175-188,1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法典化时代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体系化研究”(批准号:23BFX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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