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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中“利益共享”的法律实现机制OA

中文摘要

基于农民作为遗产创造者与守护者的历史性和持续性贡献而应享有的公平权利,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应坚持“利益共享”,核心是农民主体地位的权利确认与制度保障,这也是构建可持续保护机制的激励前提。然而实践中,因产权模糊、惠益界定不清与程序规则缺失,农民主体地位常被虚置,利益共享面临结构性障碍。为此,应从程序与实体双重维度进行制度建构,以体系化的参与权保障农民的主体地位,以清晰的惠益分配规则明确经济、社会、文化三重收益的标准与实现路径。同时,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构建以农民权利为核心的专门法规,并协同推进产权、评估、财政等配套改革,系统性地推动利益共享从政策原则转化为可操作、可救济的法治实践。

张笑航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7

社会科学

农业文化遗产利益共享参与权惠益分享

《江苏农业科学》 2026 (13)

P.293-298,6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编号:202510319021)。

10.15889/j.issn.1002-1302.2026.13.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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