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近亲属捐献否决权的现实考量及规则建构O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及《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第九条规定了自然人享有捐献自决权,而特定近亲属(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在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的前提下享有捐献决定权,该条款并没有明确近亲属在自然人生前已明确同意捐献后是否享有独立的“捐献否决权”,以致实践中出现大量因家属拒绝签字致捐献难以执行的案例,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器官移植事业的发展。本文从近亲属捐献否决权的正当性入手,从权利属性及传统文化两方面进行剖析,得出近亲属捐献否决权不具备正当性这一结论,进而分析为何在实践中其否决权得到事实承认,并以此为基础构建近亲属行使捐献否决权的适用限制及滥用否决权的防范救济。中国在将来立法中,需以保护捐献者真实意愿为出发点,完善近亲属行使否决权的具体规则,防范权利滥用,进而平衡个人意愿、家庭情感与公共善。
吴云瑶
陆军军医大学基础医学院,重庆400038
医药卫生
遗体器官捐献近亲属捐献否决权规则适用正当性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26 (8)
P.1029-1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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