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数据安全保护行政责任的体系化重构OACHSSCD
金融数据安全保护行政责任是金融数据安全治理的重要内容。我国目前的金融数据安全保护行政责任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关于违反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构建义务和人员数据安全教育培训义务的责任构成要件不明确,容易降低金融数据处理者的行为预期和导致行政处罚泛化;二是责任承担方式的优先适用顺位不明晰,忽视了金钱罚与声誉罚的不同属性,影响责任适用的实际效果;三是罚款额度的差异化设计不明显,没有考虑到不同违法行为在其造成的客观风险和反映出的行为人主观恶意方面存在的较大区别。鉴于此,有必要依据公共事业理论对金融数据安全保护行政责任进行体系化重构:从部门、人员管理与数据分类分级管理两个方面明确金融数据处理者构建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应当达到的一般标准,从培训内容、培训时间与培训考核三个角度规定金融数据处理者组织开展人员数据安全教育培训应当满足的基本要求,同时设置相应的免责条款;根据不同违法行为的不同特征确定金钱罚和声誉罚在不同场合下的优先适用顺位;设计三档罚款额度,在一般额度的基础上,对非法收集数据、滥用数据、泄露数据等行为进行升格处罚,对发生数据安全事故后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行为进行顶格处罚。
刘辉;吴俊雄
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
社会科学
金融数据安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公共事业行政责任公法治理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 (4)
P.40-48,9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大数据时代金融数据安全法律保护研究(21BFX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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