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期刊导航|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我国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行政诉讼举证责任规则的适配性重构

我国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行政诉讼举证责任规则的适配性重构OACHSSCD

中文摘要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法治化进程不仅需要实体性授权规则的完善,也需通过程序法上的适配性调整,实现国家数据战略与司法体制改革目标的双向契合。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兼具行政许可和行政协议的复合法律属性,在行政权力规范与数据权利救济中求平衡,以行政诉讼法的程序规则弥补数据保护法的救济缺陷,通过数据保护法的技术标准增强行政诉讼的审查效能,这几方面可论证将行政诉讼制度引入我国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正当性。传统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存在局限性:法律要件分类与公共数据动态性的结构性冲突的规范说僵化,技术控制权分散与责任边界模糊的危险领域说泛化。对此,需对我国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进行规范构建:理论基础层面,需对规范说进行分段改造,对危险领域说进行分层匹配;在具体规范构建层面,确立“一般规则特别规则”的规则体系。基础规则为:行政机关对授权阶段的基础性要件进行严格证明,行政机关主导、运营主体协同对运营阶段的衍生性要件进行自由证明。例外规则为:公共数据质量争议中行政相对人可对公共数据质量瑕疵的初步证明和修复公共数据质量瑕疵后的持续性侵害进行举证。公共数据安全风险中,行政相对人可通过对安全责任主体治理义务的履行瑕疵举证激活法定责任规则;第三人权益损害中第三人可通过技术验证与法律推定的结合完成举证。

马锦涛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030601

社会科学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数据治理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 (4)

P.69-79,11

安徽大学经济法制研究中心项目:企业数字化转型下的政企协作治理风险及其应对(PCS2023YJS-7)国家留学基金委“2025年创新型涉外法治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留金美(2024)36号)。

10.3979/1673-8268.20250514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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