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过度收集的识别、竞争损害与反垄断规制路径OACHSSCD
数字经济中,数据对于数字企业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数字企业为了自身利益“竭尽所能”地收集用户数据,即出现数据过度收集现象。这会导致用户隐私泄露,并影响市场竞争秩序。对于数据过度收集的识别,应当通过不可或缺性和相称性予以考察,即判断数字企业收集的数据是否为企业运营所必要以及与其使用是否相匹配。如果不满足此两项条件,那么数字企业的数据收集行为则为数据过度收集行为。与传统反垄断案件中的竞争损害不同,数据过度收集行为可能具有不同的损害面向,包括提高市场准入壁垒、损害用户隐私、降低质量与创新等。在具体反垄断规制路径上,可以从剥削性行为和排他性行为两个视角予以考量。如果案件中数据可以货币化且符合剥削性滥用行为的构成要件,那么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数字企业的行为就构成剥削性滥用;如果数据过度收集不符合不公平交易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的审查要求,那么该行为构成不公平交易。
王明泽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100720
社会科学
数据过度收集竞争损害剥削性行为排他性行为用户隐私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 (4)
P.80-88,9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平台反垄断理论问题研究(21BFX115)国家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项目(GZC20241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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