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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立法目的的多维构造与实现进路OACHSSCD

中文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立法从单行法模式迈入法典化时代。立法目的是《生态环境法典》的精神内核,其条款设计需满足明确性、全面性、层次性与开放性的规范要求。《生态环境法典》依循“由直接到间接、由具体到抽象、由微观到宏观”的逻辑递进关系,形成了由直接目的、核心目的以及根本目的与终极目的构成的立法目的体系,实现了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有机统一。在此基础上,《生态环境法典》通过基本原则的承继创新、核心制度的体系建构以及实施机制的协同推进,构筑了立法目的从价值宣示到治理实践的体系化实现路径。

孙昭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国家生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

社会科学

《生态环境法典》立法目的实现进路生态环境法治

《环境保护》 2026 (9)

P.75-80,6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环境法典编纂背景下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制度的体系建构”(2024JKF02SK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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