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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化交易违法行为规制路径的反思与重构OACHSSCD

中文摘要

程序化交易在提升证券期货市场流动性与效率的同时,也可能通过高频报撤单、算法诱导等方式引发新的市场失序风险。既有以反操纵条款为中心的规制路径,以人为价格和操纵意图为核心构成要件,在算法高频化、决策自动化背景下面临证明困难与适用失灵,难以有效覆盖幌骗、分层等具有显著扰乱市场效应但未必构成价格操纵的新型违法行为。程序化交易违法行为的实质不完全体现为价格扭曲,还表现为对市场信号真实、交易秩序稳定及交易系统安全的破坏。基于此,有必要立足《证券法》第45条与《期货和衍生品法》第21条的反扰乱条款,构建以市场秩序损害结果和扰乱市场意图为核心的责任认定结构,构建有别于反操纵条款的独立规制路径。特别是在主观要件层面,引入“鲁莽”(间接故意)作为行为人主观意图的最低标准,以降低对扰乱市场行为的规制难度。在体系层面,反扰乱条款与反操纵条款构成双层规制结构:一方面,即使行为人未构成操纵市场,只要其程序化交易活动对交易秩序或系统安全产生显著影响,即可依据反扰乱条款追究责任;另一方面,当程序化交易者的行为满足操纵市场的构成要件时,则可进一步由反操纵条款进行规制。

钟维;刘慈航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100872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社会科学

程序化交易算法操纵市场幌骗扰乱市场

《证券市场导报》 2026 (7)

P.15-25,38,1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证券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的法律规制研究”(项目编号:23BFX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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