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私募投资基金托管制度的检视与规则完善OACHSSCD
“阜兴案”等风险案件暴露了我国私募基金托管制度在规则供给、强制托管、法律地位与职责边界等方面的系统性缺陷。文章检视了现行规则的内部冲突与阙如、允许约定排除托管人为个案风险埋下隐患、托管人法律地位不明以及职责边界模糊等四个维度的制度困境,梳理总结欧美成熟私募基金市场的监管经验,并以此为借鉴,结合我国严格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监管需求,就我国私募基金托管制度具体提出系统化完善建议:一是构建层次完备、理念统一的多层次规则体系;二是确立所有基金类型强制托管的制度安排;三是明确托管人“独立受托人”的法律地位;四是划定托管人专业机构合理注意义务基本职责与类型化职责,压实法定最低托管要求。
陆标
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管理科学
私募基金托管人强制托管共同受托人注意义务类型化职责
《证券市场导报》 2026 (7)
P.26-3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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