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数据资产质权的理论澄清与制度构造OACHSSCD
公共数据资产可以设立质权,其客体限于经合法授权和资产化登记,并具有相对稳定权利状态和担保实现可能的公共数据持有者利用权。涉及核心数据或者包含未经匿名化处理的敏感个人信息的公共数据资产,不得设立质权;涉及重要数据、已匿名化处理的敏感个人信息、授权存续期间具有不确定性或者担保价值明显依赖外部条件的公共数据资产,可附条件设立质权。出质人主要为公共数据资产运营公司,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原则上不宜作为出质人;质权人在现阶段宜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该质权应采用双重登记模式,以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登记为生效要件,用以确认基础权利状态;再通过统一动产与权利担保登记公示担保负担并确定顺位。两个登记不一致时,涉及基础权利存在、范围和可处分边界的,以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登记为准;涉及质权公示、顺位和对抗效力的,以统一动产与权利担保登记为准。其实现应以协议折价、收益控制为优先,以拍卖、变卖为补充,以平台辅助处置为支撑,并通过实现前审查、通知与异议、登记动态更新等程序加以保障。
钟晓雯
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广东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广东省法学会研究基地
社会科学
公共数据资产公共数据持有者利用权权利质权双重登记质权实现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 (4)
P.100-122,2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非典型担保物权的法律构成与运用难题研究”(项目编号:22BFX077)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专项“公共数据资产质押的理论模型与制度构建”(项目编号:GD25XFZ18)。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