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工智能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三重定位OACHSSCD
人工智能立法已从“是否需要立法”转向“如何立法”阶段。“人工智能法”在法律体系中如何定位成为前置性问题之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宏观视角下,“人工智能法”不属于涉及国家“重大和全局性事项”的基本法律,也未与其他相关法律构成在要件上包含与被包含、在法律后果上相互排斥的关系,故而宜定位为“其他法律”“一般法律”。在数字法律体系的中观视角下,“人工智能法”仅是数字法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非该领域起到基础性作用的法律,故而宜定位为“专门性法律”。在微观视角下,“人工智能法”与关联最为密切的《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在技术逻辑、调整的法律关系、立法逻辑上均存在较大区别,调整的侧重点分别为算法决策、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权益。因此,应在厘清“人工智能法”与各关联法关系的基础上完成衔接,实现兼顾发展与安全的人工智能制度体系构建。
胡弘弘;王惠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社会科学
人工智能人工智能立法法律体系立法定位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 (4)
P.123-141,19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国家数据主权安全风险的全息测度与层级治理研究”(项目编号:25CTQ048)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从规模法则到精准法则:人工智能算力立法的逻辑与进路”(项目编号:2026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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