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声音侵权二阶认定标准研究——以使用场景为区分OA
人工智能与声音技术的深度融合催生了海量AI声音产品,也促使声音权益保护范式面临从人格识别向市场混淆的转变。当前司法实践中,AI声音侵权案件存在“可识别性”认定标准不统一、举证难度大、法律适用路径单一等问题,其根源在于对声音权益法律属性认识不清,未能依据使用场景对声音人格标识中的人格尊严与财产价值进行分层评价。声音权益作为一种标表型人格权,兼具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双重属性;在商业使用场景下,仅依靠单一的人格权保护模式,难以充分救济财产损害并有效规制市场混淆行为。为此,主张借鉴美国公开权制度与欧盟数据前置保护经验,构建以“身份同一性”为前提、以“混淆可能性”为补充的二阶认定标准,并通过协调《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民法典》人格权编的适用关系,系统性地应对AI技术发展带来的声音权益保护挑战。
钱恒宇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社会科学
AI声音侵权身份同一性混淆可能性反不正当竞争法
《重庆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 (3)
P.89-103,1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网络化开放创新范式下企业知识产权市场化保护与价值转化法律机制研究”(21&ZD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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