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体有限犯罪主体地位的证成——对功能主义归责体系的借鉴与反思OACHSSCD
智能体有限犯罪主体地位的证成需突破传统强弱人工智能二分法的认知局限,以强化学习智能体为分析对象构建双重视角框架。通过批判性解构肯定论的或然推理谬误,论证三段论必然推理的规范适用路径,并以雅各布斯机能罪责理论为框架重新定位规范在主体资格认定中的功能,可形成双重维度判定标准:合理性基础源于智能体规范化风险认知与控制能力的证成,必要性则通过法益保护周延性、责任归属正当性及共犯体系自洽性实现逻辑闭合。基于对小前提的规范验证与双重维度证成,应赋予智能体有限犯罪主体地位,通过对技术伦理风险与规范逻辑自洽性的折中处理实现科技发展需求与法教义学稳定性的动态平衡。
陆杰;郭玥瑶
东南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中心
社会科学
智能体有限犯罪主体认识与控制风险责任归属逻辑共同犯罪
《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 (3)
P.60-78,19
2021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民营企业犯罪出罪机制研究”(21BFX061)2025年度江苏省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智能驾驶交通肇事的刑法归责研究”(KYCX25_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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