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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生态修复行政公益诉讼检视与完善OACHSSCD

中文摘要

矿区生态修复是助力“两山”理念实践创新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行政公益诉讼作为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督促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制度安排,在矿区生态修复领域发挥着独特功能。矿区生态修复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功能,既契合“预防性法治”理念,突破“事后救济”局限,也是践行以环境公共利益为导向、以生态修复为目标的客观诉讼。当前在矿区生态修复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当中,由于矿区生态修复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呈现出诉前检察建议刚性不足、督促期限设置不合理、履职认定标准不一等问题,需从增强诉前检察建议刚性、建立弹性履职期限、统一履职认定标准等方面优化完善矿区生态修复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为督促矿区生态修复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促进矿区生态修复,推进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

夏云娇;文双双;谢雄峰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自然资源部法治研究重点实验室,湖北武汉43007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自然资源部法治研究重点实验室,湖北武汉430074北京高文(武汉)律师事务所,湖北武汉430000

社会科学

矿区生态修复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期限履职认定标准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26 (7)

P.81-90,10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碳排放公益诉讼的规则体系与运行机制研究”(22BFX061)自然资源部法治研究重点实验室项目“矿区生态修复法律保障机制研究”(CUGFZ-2505)。

10.19676/j.cnki.1672-6995.00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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