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免费碳排放配额强制执行的证成与方法OACHSSCD
企业免费获得的碳排放配额能否作为执行标的是当前“双碳”相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难题之一。对此问题需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在事实层面,在权额分离理念下碳排放权和碳排放配额实现解绑,碳排放权应被认定为经行政确认的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资格,碳排放配额则为一种相对独立的无形财产;在逻辑层面,作为无形财产的碳排放配额符合可执行财产的基本因素,原则上可作为执行标的;在正当性层面,行政机关在一级市场向企业免费分配配额的行为,应被认定为行政资助,这为将企业清缴履约后剩余的免费碳排放配额作为执行标的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对这部分可执行的免费碳排放配额,法院在执行时需注意时间节点和具体措施,同时应加强与主管部门、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的沟通,提升碳排放配额的执行水平,维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秩序稳定。
吴昂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河南郑州450000
社会科学
碳排放权交易免费碳排放配额强制执行行政确认行政资助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 (3)
P.37-46,10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GFZDKT2024A01-1)。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