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轨制模式下数据产权登记客体研究OACHSSCD
数据产权登记的双轨制是数据财产权登记与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并存的登记模式,可以为数据产权登记制度预留充分探索空间。尽管智力成果的认定标准有不断弱化的趋势,但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客体仍须以智力成果属性作为认定基础,否则会导致其与数据财产权登记客体的混同。数据财产权的登记客体则以财产价值属性为认定基础,因其认定标准相对客观而更具普适性。数据集合、数据库、数据资源、数据产品兼具技术中立性和财产价值性,需要分别从智力成果属性与财产价值属性对其作为登记客体的适当性予以检验和判定。双轨制模式下,数据产权登记客体均宜采取间接公开披露数据信息的登记方式,不宜采取统一登记效力。
李宗录;聂晨璐
山东科技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山东青岛266590山东科技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山东青岛266590
社会科学
数据知识产权数据财产权登记客体登记方式登记效力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 (3)
P.66-74,9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20BFX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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