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律人格反思与自然保护地诉讼机制替代进路OACHSSCD
在各国环境法领域,赋予自然法律人格的理念和实践持续演进,被视为突破人类中心主义的重要尝试。然而,在理论层面,自然实体缺乏自由意志,且环境人格化理论在融合自然内在价值与人格工具主义时陷入逻辑困境。在实践层面,该路径面临主体范围模糊、权利义务失衡等结构性难题。在中国语境下,该理念推行受制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的制度安排,且缺乏泛灵论等文化基础;其所宣称的“反人类中心主义”立场,仍隐含着以人的尺度重塑自然的逻辑。在承继环境法律人格整体主义的环保理念的前提下,可提出替代思路:确立以国家公园为核心的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作为受损环境诉讼代表人,赋予其诉讼资格。此路径能回应环境司法的制度需求且不触动现行制度,同时凭借其整体性、专业性与在地性优势,破解行政区划碎片化与地方保护主义等难题。其效能有望优于现有环境诉讼,从而为中国环境法在“后人格化时代”探索兼具制度可行性与理论自觉的本土路径。
陈锐;徐成涛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大学法学院
社会科学
环境法律人格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环境诉讼自然保护地
《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 (4)
P.48-59,1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环境刑事责任的修复性易科制度研究”(22BFX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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