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期刊导航|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乡村生态振兴国家义务:理论建构、法治困境与实现路径

乡村生态振兴国家义务:理论建构、法治困境与实现路径OACHSSCD

中文摘要

乡村生态振兴是乡村可持续发展的根基。法治化作为推进乡村生态治理现代化的核心路径,需要回应乡村多元利益协调的特殊性。基于国家宪法生态文明条款,乡村生态振兴国家义务可认定为一种客观法义务,理论层面主要由美好生态生活满足义务、城乡生态融合发展义务、农业生态转型升级义务三方面构成。当前实践中,乡村生态振兴国家义务的实现存在如下法治困境:一是规范供给碎片化导致立法实施效能不足;二是基层权责配置模糊引发治理主体功能失调;三是监督机制虚置化削弱制度刚性约束。有鉴于此,应以“规范治理”范式重构制度框架,通过法治框架与技术创新的深度融合,形成覆盖规范供给、权力运行及监督保障的全周期制度链条,实现乡村生态治理现代化与乡村可持续发展的有机统一。

董翌;胡富成

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市农业农村局,四川内江642150

社会科学

乡村生态振兴国家义务治理现代化客观法义务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 (4)

P.89-96,8

贵州省理论创新课题(联合课题)(GZLCLH-2025-08)。

10.13790/j.ncwu.sk.2026.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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