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期刊导航|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生态环境问责制度中容错免责机制的适用研究

生态环境问责制度中容错免责机制的适用研究OACHSSCD

中文摘要

我国生态环境问责制度已不再局限于行政法律责任,而是向政治责任延伸,形成了更加完整的责任体系。在治理实践中,生态环境领域问责泛化问题日益突出,由此催生公职人员避责式不作为,并造成容错免责机制功能虚置,诱发问责焦虑,形成制度运行悖论,深刻凸显出刚性问责约束与柔性容错激励之间的结构性张力。本文基于制度-行动者双向建构理论,在梳理生态环境容错免责机制现实运行困境的基础上,厘定该机制的应然法治功能,指出生态环境问责异化的深层根源在于制度约束被过度强化,履职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被忽视。通过规范解构事项、主体、主观、结果四维要素,明确了以环境决策行为为核心的事项范围,将负有生态环境监管和履职义务的行政人员界定为适用主体,构建无意过失+善意履责的主观认定标准,划定损害结果轻微为责任豁免边界。系统构建法治化实施路径,能够推动生态环境容错标准具体化、运行程序规范化、制度衔接体系化,实现生态环境问责约束与容错激励的价值平衡,为破解生态环境治理中问责-避责的现实困境提供制度化解决方案。

杨睿;闫慧颖

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475000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475000

社会科学

容错免责生态环境问责环境行政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 (4)

P.105-114,1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25CFX053)河南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2026-ZDJH-022)河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调研课题(SKL-2025-245)。

10.13790/j.ncwu.sk.2026.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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