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自动监管的实践隐忧与制度回应OACHSSCD
以污染源自动监管为代表的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的迅速发展既符合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需求,也有助于提高环境执法效率。然而,实践中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证据效力问题在司法裁判中存在争议,污染源自动监管法律规范中存在的标准错位和程序缩减问题是导致这一争议产生的实体和程序性因素,并可能由此引发处罚过当与道德危机等法治风险。基于行政过程论研究范式,宏观层面的污染源自动监管可划分为监测设备安装和使用、监测数据收集与传输和监测数据应用三个阶段;微观层面的污染源自动监管属于复合型行政活动,包括排污单位的配合、行政检查、行政决定等多种活动。在明确污染源自动监管法律属性的基础上,为解决污染源自动监管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出现的问题,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不宜直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需优先保障污染源自动监测中数据的真实性,强化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信息流动;同时,进一步建立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的衔接机制,完善行政程序。
胡苑;刘林琳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3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3
社会科学
污染源自动监管环境执法环境行政监管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生态环境治理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 (3)
P.60-76,178,18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人工智能大模型包容审慎监管的法治路径研究”(24BFX031)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环境执法中的‘柔性’法律续造问题研究”(2024BFX003)。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