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期刊导航|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法益恢复视阈下生态修复措施的刑法功能阐释与适用优化

法益恢复视阈下生态修复措施的刑法功能阐释与适用优化OACHSSCD

中文摘要

生态修复措施是环境领域中恢复性司法理念的重要载体。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生态修复措施的运用面临规范依据不清、适用类型失衡等现实困境。将法益恢复理论引入环境犯罪治理不仅契合恢复性司法理念,亦为生态修复措施的刑法评价提供了理论基础。生态修复措施在刑法层面具有双重功能,既可作为酌定情节实质性地影响量刑,又可发挥出罪事由的实践价值。首先,可围绕“需罚性”这一标准形塑出罪路径,在严格限定前提条件的基础上,综合审查生态修复行为的彻底性、有效性以及行为人主观上的自觉性、真诚性,合理划定出罪边界;其次,厘清生态修复措施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但书实现出罪;最后,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相关条文的规定对生态修复执行与监督环节中的具体问题予以体系性回应,以切实保障生态修复措施刑法功能的实现。

程红;杨文涵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社会科学

法益恢复生态修复措施需罚性酌定情节出罪事由环境犯罪治理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 (3)

P.90-103,179,15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行为人刑法理论在定罪中的再生与限制研究”(20YJA82000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功能主义刑法观下民营企业犯罪治理与协同保护研究”(2025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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