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生态环境信息披露之重大性标准OACHSSCD
我国企业生态环境信息披露单行立法呈现多部门管理、规则体系庞杂、规范内容不一致的特点,法典化是改善这一局面的关键历史契机。目前,单行立法规范已就企业生态环境信息披露内容制定出以影响重要性和财务重要性并重的双重重大性披露标准,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仍延续了此前单行立法中的单一影响重要性标准。尽管单一重大性与双重重大性之路径选择素来存有争议,然而结合企业生态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历史沿革与功能定位以及生态环境立法与公司法、证券法等领域的有机关联可知,生态环境立法不应忽视企业财务重要性生态环境信息的披露。有鉴于此,未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解释与适用须有效回应单行立法规范的既有认知与实践,确立双重重大性披露标准,并就此完善第一百四十条有关披露内容的规范解释,同时对披露形式、披露平台、不当披露之法律后果等予以协同完善。
张国琪
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社会科学
生态环境法典企业生态环境信息披露影响重要性信息财务重要性信息双重重大性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 (3)
P.163-176,180,1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商业银行普惠金融个体违约风险评估:基于司法案情知识图谱的增强模型”(7237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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