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损害责任规则之争:识别方法的选择及对治理路径的影响OACHSSCD
2025年气候咨询意见中,国际法院认定气候条约中不存在责任特别法,而应适用《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ARSIWA),这一观点将全球气候治理推向了合作治理与追责治理两条路径的岔路口。国际法院忽视了“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公理,自动援引ARSIWA第55条方法,存在方法选择和运用的偏差。综合运用、合理解读这两种方法,并深入考察气候条约内容及其与追责制度的关系,本文认为气候变化相关责任具有不同于一般国家责任问题的特殊性,气候条约已形成“预防+应对”的特别责任制度,足以排除追责制度的适用。基于识别方法错误而适用追责规则,可能对“全球南方”造成严重不公,全面干扰全球气候治理体系,破坏全球气候合作的互信基础,致使气候治理陷入“囚徒困境”。气候治理的最终走向仍取决于国家的政治意志与法律实践,未来需要进一步维护气候条约主渠道地位,妥善解读国家实践,加强沟通团结,管控滥诉风险,确保全球气候治理在合作轨道上运行。
苟海波
武汉大学,武汉430072 中国国际问题研究院,北京100005
社会科学
气候变化国家责任特别法国际法院咨询意见全球治理
《太平洋学报》 2026 (5)
P.18-3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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