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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人工智能应用的医方告知制度建构研究OA

中文摘要

将诊疗人工智能的技术特性纳入医方告知范畴,既是消解患者疑虑、减少医疗纠纷的关键举措,亦是推动医疗领域人工智能技术产业化发展的必要前提。与传统医疗措施不同,诊疗人工智能作为新兴技术存在特有应用风险,且涉及多种类型的患者人身利益,应当赋予医方相应的告知义务。患者在人工智能相关临床诊疗中处于弱势地位,立法应当充分关注患者在知情同意权保护中的具体需求,以此为依据探析医方告知的应有标准。在告知内容中,需要厘清诊疗人工智能医疗安全和隐私泄露风险的内在逻辑,结合相关诊疗人工智能审查规范,将医方告知的应有内容与一般理性患者期待相衔接;在告知方式上,医方应当结合诊疗人工智能自身分级和使用场景,以患者为中心重构语言表达。

顾加栋;贠兆恒;黄帅

南京医科大学,江苏南京210000南京医科大学,江苏南京210000西南政法大学

医药卫生

诊疗人工智能医方告知制度建构

《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2026 (6)

P.677-680,703,5

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技术调节视域下医学人工智能临床实践问题研究”(25ZXB003)四川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项目“医疗告知与知情同意法律正当性研究”(YF18-Z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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