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数字人性”的三重悖论OACHSSCD
聚焦“数字人权”论争,对“数字人性”证立“数字人权”的核心命题,运用自然属性、社会属性、精神属性的人性框架,结合弗洛伊德“本我”“自我”“超我”理论与齐泽克“例外逻辑”,构建了“双重嵌套”辩证模型,揭示了“数字人性”证立的“数字人权”,存在三重悖论。一是自然属性悖论。数字技术短期提升生存能力,但长期依赖将导致技能退化;而技术理性的“数字生存目的”与人类求生本能冲突,导致了“增强与削弱”根本对立,威胁生存权根基。二是社会属性悖论。算法权力复刻社会契约时,“黑箱”操作不可监督、伦理输入偶然性诱发歧视与压迫;而数字工具异化为“替代主体”,引发了劳动贬值、阶层固化与“人类离场”等现象,从而瓦解了社会关系纽带。三是精神属性悖论。技术层面因“无意识”缺口,无法完整映射意识活动;在伦理层面,机器理性压抑了心性与灵性,算法逻辑桎梏了自由意志,从而使人丧失了道德能力与尊严基础。总之,“数字人性”在三重属性悖论中,均无法逻辑自洽,既背离了生存本原、瓦解了社会关系,又消解了自由意志,其证立的“数字人权”实为“数字人”权利,与自然人生命权核心的传统人权,存在根本冲突。故应回归人权本位范式,警惕技术侵蚀人权本质,从而捍卫数字时代“人之为人”的精神价值。
刘志强
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广东广州510095 广州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95
社会科学
“数字人性”悖论自然属性社会属性精神属性
《学术界》 2026 (6)
P.150-160,1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人权知识体系的生成背景、建构逻辑与价值取向研究”(24&ZD29)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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