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病驾”行为的刑法规制:基于超越承担过失理论的规范修正OACHSSCD
审视“病驾”判例可知,“病驾”在实践中存在定性分歧。这是由于实践中对“病驾”行为人的主观罪过认定存在决定论倾向,混淆了主观罪过的判断对象,加之在风险理论影响下使刑法的处罚态度不当扩张,从而形成“病驾”主观罪过认定困局。超越承担过失理论的介入能为“病驾”规制提供思路,该理论项下存在行为前置说、单一过失说、责任前置说等观点,但不论是行为前置说、单一过失说将不法行为认定时点提前的做法,还是责任前置说将主观责任认定时点提前的做法,均突破了责任主义的限制。经规范理论修正后的超越承担过失可从定言令式与假言令式二元角度考察“病驾”行为人的主观罪过,违反假言令式将导致行为人基于责任阻却事由的抗辩权归于失效。因此,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应以过失为已足,不能纳入故意之中,在罪名的适用上应以交通肇事罪进行认定。
孙万怀;方正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上海200042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上海200042
社会科学
病驾癫痫主观罪过超越承担过失交通肇事
《河北法学》 2026 (8)
P.60-83,24
2024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青年基金项目“基于风险调控和再犯评估的循证量刑机制研究”(24YJC820010)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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