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检配合优化行政公益诉讼的逻辑展开OACHSSCD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并未随着监察体制改革同步调整,检察职能的变化不仅直接影响了其独立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的能力,也间接削弱了“两益”保护的整体质效。实践先行的监检配合探索亟需上升为制度规范,以消解运行困境。监检配合的开展基础源于监督范围的交叉与重叠,现实根据是两机关行权目的的特殊性以及监察机关助力公益保护的实际作用,根本目的是矫正理论偏差,明确公益保护之目的,实现“主业主责”。在遵循原则上,功能主义权力配置下监检配合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应将“互相配合”的宪法原则落于实践。并且重新审视检察谦抑立场,在合理范围内提倡检察能动。在实现路径上,应基于“公益”保护明确监检机关监督的边界与顺位,一方面借助监察职能优势提升制度“刚性”与效能;另一方面促进公益诉讼与监察监督双向衔接以完善公权力监督体系,并借助数字技术促进监检互动。最后,应通过立法明确监检配合制度。
张阳;朱瑞可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0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0
社会科学
行政公益诉讼监检配合公益保护功能最适当检察能动
《河北法学》 2026 (8)
P.84-104,21
中国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数字信息化赋能下风腐同查同治实践路径研究”(CLS(2025)D05)河南省纪检监察协会重点课题“科技赋能提升监督效能和反腐败穿透力研究”(2026-JJXH-03)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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