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期刊导航|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海商法》第96条中合同变更解除权的主体转移

《海商法》第96条中合同变更解除权的主体转移OACHSSCD

中文摘要

2025 年新修订的《海商法》第 96 条确认海上货物运输履行阶段的合同变更解除权,以托运人为唯一权利主体.此配置导致提单流转后履行控制权限与风险承担主体发生错位.该权利应被理解为以承运人履行为实现路径的请求权.在"履行请求权承继"的解释论下,随着提单流转,与履行直接相关的请求权可以随提单流转发生转移.据此,提单有效流转情形下,提单持有人应承继合同变更解除权.该解释路径与《海商法》无人提货责任、提货请求权及承运人风险控制等规范相适配,能够更好地应对海上的特殊风险.

廖杰

大连海事大学,辽宁 大连 116026

社会科学

提单流转合同变更解除权履行请求权请求权承继提货权风险控制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26 (2)

111-119,128,10

10.3969/j.issn.1672-9846.2026.02.015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