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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训练纳入合理使用的制度调适OACHSSCD

中文摘要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使其数据训练行为与著作权制度之间的冲突日益凸显,其原因在于现行法律制度未能涵盖输入端训练与输出端生成之间的关联性,导致著作权人面临救济路径受阻的现实困境,现行制度的局限与输出端引发的潜在侵权风险,也构成了制度扩张的主要现实阻碍.基于著作权法利益平衡的根本宗旨,数据训练行为适用合理使用必须受到严格限制,以确保不对权利人利益造成不合理损害.文章主张,数据训练行为的合法性判断,必须与输出端生成内容的市场影响进行联动考量.在关联性分析框架下,合理使用的适用应以输出端不产生市场替代效应为前提;输出内容与权利人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应回溯审查输入端行为的合法性,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责任配置.基于此,建议在《著作权法》中增设数据训练合理使用条款,嵌入"选择—退出"机制,并以市场影响为核心构建输出端审查标准.

祖彦

中共江苏省委党校,江苏 南京 210009

社会科学

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训练著作权法合理使用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26 (2)

66-76,11

江苏省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数据版权注意义务研究"(编号:KYCX25_4412).

10.3969/j.issn.1672-9846.2026.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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