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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规范断层与立法补白OACHSSCD

Normative Discontinuities and Legislative Supplementation in the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中文摘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制度表达.经过地方试点、全国试行和常态化运行,该制度逐渐形成了以生态环境修复和公共利益恢复为核心的复合型责任机制,为破解传统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提供了中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总结提炼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强化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依据,但其规定仍以原则性、框架性规范为主,尚未完成制度规范的体系化建构.当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规范仍存在"高位阶立法薄弱—中位阶立法缺位—低位阶文件主导"的结构性问题.为回应制度常态化运行的规范需求,应选择专门立法路径,系统完善赔偿主体、责任承担、磋商诉讼、修复监督和资金管理等实体与程序规则,提升制度法律位阶,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实现法治化、规范化和体系化发展.

张梓太;卢红宇

复旦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复旦大学法学院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法典规范断层立法补白

《环境保护》 2026 (7)

8-14,7

上海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中国生态法学范式的理论构建研究"(023EFX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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