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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传承与发展OACHSSCD

中文摘要

在法治的背景和框架下实行社会自治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内涵.我国古代乡规民约制定和施行具有一定的自治性,同时契合了礼治的要求,民间行使的惩戒权和纠纷处理权既有契约的基础,更来源于国家权力一定程度的让渡.这种民间自治弥补了国家基层权力控制体系的不足,也为现代法治社会建设提供了历史借鉴和文化底蕴,从乡约到"一约两会三团"、从善籍恶籍到社会信用体系、从"无讼"观念到"非讼"机制,在社会自治的主体、规范、解纷等方面实现了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张姝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安徽 合肥 230051

法治社会乡规民约社会自治契约精神无讼

《学术界》 2026 (5)

167-177,11

本文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新文科基金项目"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传承与发展"(FSSF-S-230201)的阶段性成果.

10.3969/j.issn.1002-1698.2026.05.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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