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理性审查原则及其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否定-突破-肯定OACHSSCD
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被公认为中国行政法的两大基本原则。这两大原则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领域转化为两种对应的审查原则发挥其监督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是否适当的重要作用。但与合法性原则不同的是,合理性原则长期在行政复议中受到限制,在行政诉讼中一直被否定。《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分别于2014年和2023年的修改,为合理性审查原则正名带来了契机。在中国当今的行政诉讼制度中,合理性审查应当具有与合法性审查同等的地位;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是行政诉讼中的两大审查原则,缺一不可。作为司法监督的行政诉讼与作为行政自我监督的行政复议,其应有的区别不在于应当适用一个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还是两个原则(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而在于由于司法权与行政权的法定分工,使司法裁判手段有所抑制。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并非不能对行政行为进行合理性审查,只是在一定范围内不宜作取代性判决。
胡建淼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北京100091
社会科学
行政法基本原则合法性合理性行政诉讼
《河北法学》 2026 (7)
P.2-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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