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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气候变化诉讼主导模式选择与制度完善OACHSSCD

中文摘要

尽管我国尚未形成国际公认的实质性气候变化诉讼案例,但环境司法在气候治理中的功能价值日益凸显。《生态环境法典》的公布为气候变化治理确立了重要制度基础与方向指引,在此背景下,我国现行环境司法“3+2”诉讼模式具备承载气候变化治理诉求的潜力。其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因其制度特性成为最适配的主导性模式。与传统环境侵权不同,气候变化遵循“温室气体排放→大气层浓度累积→全球气候系统异动→区域生态环境损害”的递进链条,致害机理更复杂,时空跨度更广。为平衡经济社会发展与气候治理目标,依托法典精神与制度框架,气候领域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需作出体系化调适:一是被告范围聚焦于关键排放企业;二是因果关系采纳“实质性贡献”标准并强化科技支撑;三是以“违法性”为责任成立核心要件;四是构建预防性救济为导向的责任承担体系,通过降碳、增汇等多元路径提升社会气候适应能力。

陈学敏

天津大学法学院,天津300072

社会科学

气候变化诉讼温室气体排放主导性诉讼模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法典

《河北法学》 2026 (7)

P.33-56,24

2025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一般项目“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与诉讼请求的功能协同机制及效力衔接规则研究”(GJ2025B23)的成果。

10.16494/j.cnki.1002-3933.2026.07.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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