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归责原则的分层建构OACHSSCD
归责原则是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的核心争点,但既有研究并未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其原因在于忽视作为规则判断前提的行为分析。行为分析是确定归责原则的基础和前提。有鉴于此,不宜设置一刀切的统一归责原则,而应结合生成式人工智能不同运行阶段的差异化侵权行为来进行归责原则的分层建构。具言之,在输入阶段,对服务提供者的数据侵权等行为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以期实现服务提供者过错与行为的统一,充分发挥注意义务的调节作用;在输出阶段,考虑到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自主性和不可控性,应对服务提供者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从而有效规避服务提供者的寻租行为,促进智能产业的技术创新发展。
张文睿;刘颖泽
天津大学法学院,天津300072河北大学国家治理法治化研究中心,河北保定071002
社会科学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行为分析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分层建构
《河北法学》 2026 (7)
P.178-194,17
中宣部国家文化英才培养工程项目“个人信息的私法教义学体系研究”(2021QNYC197)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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