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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生态补偿公私合作的逻辑证成与制度因应OA

中文摘要

我国以政府主导的耕地保护生态补偿制度存在补偿主体争议、补偿方式单一、补偿激励效果不足等问题,过度依赖政府财政难以实现耕地生态补偿的持续性和激发种地农民生态保护的主动性.单纯的依靠政府补偿或单纯的依靠市场机制都无法有效实现耕地生态补偿制度的目的.耕地的公共产品属性意味着耕地生态补偿需要政府与市场机制之间的合作,这就需要通过委托第三方企业、合同管理、招标程序等方式实现耕地生态补偿的公私合作.构建耕地生态补偿公私合作法律制度,需明确合作主体、程序、方式等制度要件.主体方面应扩大补偿主体范围,将受益企业、社会组织纳入其中,并以耕地实际经营者为主要受偿对象.程序方面应建立申请、招标等环节的行政程序机制,并设立准入、考核与补偿标准.方式方面应综合运用资金、技术、实物、政策等补偿手段,探索绿色农业认证等市场化激励措施.资金保障方面应拓展环境税收、社会资本等多元化筹资渠道,形成政府与市场互补的机制.耕地生态补偿公私合作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助于化解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现实矛盾,为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提供支撑.

鲁子清;闫夏秋

河海大学,江苏南京 211100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江苏南京 210044

管理科学

耕地保护生态补偿公私合作市场机制

《江苏农业科学》 2026 (7)

20-27,8

中国气象局气象软科学面上课题(编号:2025RKXMS04)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校级教改研究重点课题(编号:2025XZDJWCJG11)江苏省高等教育教改研究一般课题(课题编号:2025JGYB484).

10.15889/j.issn.1002-1302.2026.07.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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