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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发展规划法的定性争议及其廓清OACHSSCD

中文摘要

国家发展规划专门立法旨在更好地发挥国家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为提升我国发展规划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筑牢法治保障。这既是提高规划制定科学性和实施有效性的重要举措,更是依法保障规划延续性和稳定性的必由之路。但“重政策轻法律”等实践惯性还有待转变,依赖政策处理规划问题会无形中削弱法律的实效,因此需廓清发展规划法的属性,以处理好政策与法律的关系。然而,对发展规划法的定性尚存两大争议:一是发展规划法是否等同于发展规划政策?二是发展规划法是否仅为发展规划政策实施的“程序保障法”?考察发现,发展规划法不同于发展规划政策,二者在规范形式、内容和效果方面皆存在区别,不宜混为一谈,须坚持规划法定原则。同时,二者在独立基础上又彼此联系:发展规划政策是发展规划法的先驱和基础,而发展规划法是发展规划政策与法律相耦合的社会规范表现形式。发展规划法亦非单纯的政策程序保障法,对规划实体事项立法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其应是融汇程序与实体、公法与私法的经济法,具有“第三法域”的本质属性和利益协调、发展促进、高度弹性的辅助特征。

叶明;郭柔冰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401120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401120

社会科学

发展规划政策发展规划法程序法经济法宏观调控

《河北法学》 2026 (6)

P.2-26,25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数字经济时代竞争政策定位与反垄断问题研究”(23&ZD076)的研究成果。

10.16494/j.cnki.1002-3933.2026.0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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