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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收益权交易的信托性质与效力边界OACHSSCD

中文摘要

资产收益权交易作为商事实践的重要创新,因其基础权利的法律内涵模糊,引发了关于其信托性质和效力边界的深入讨论。昆山纯高案在资产收益权信托效力的司法认定上具有重大突破。财产信托和资金信托是资产收益权交易的两种模式,前者所涉纠纷焦点在于信托财产的确定性与信托合同的有效性,而后者的法律实质更接近于借贷关系而不是信托。受信托法律主体地位和信托财产确定性等因素制约,我国信托法下的资产收益权信托效力面临障碍,穿透式思维与商事外观主义的博弈更增加了这一问题的复杂性。信托法律关系、信托目的、真实销售、委托人权益等核心要件决定着资产收益权信托的效力边界。信托法应重新厘定信托定义,转变思维逻辑定式,走出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认知局限,为资产收益权信托等商事实践创新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孟勤国;周勃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社会科学

资产收益权资产证券化信托财产信托效力破产隔离

《河北法学》 2026 (6)

P.27-45,19

10.16494/j.cnki.1002-3933.2026.06.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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