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缔约国事实性联合解释:概念、边界与效力OACHSSCD
缔约国“事实性联合解释”,系指在条约未设联合解释条款时,缔约方以解释性协定、声明或外交照会等形式形成的共同理解。其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已由国家单一主导转向多元主体参与的解释实践。传统观点以国家作为条约“所有者”,以合意奠定解释权威;然随替代性解释主体兴起与客观文本主义的强化,国家在解释中的优先性趋于弱化。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及国际法委员会之体系逻辑,事实性联合解释的规范位置并非“当然拘束/当然不拘束”的二分,而应被定位为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解释资料:与文义、语境、目的及相关规则并行权衡,避免缔约方以事后立场变相修约,亦不当然取得决定性的规范效力。总体而言,条约解释秩序正由以国家为唯一解释中心走向以文本为锚、以程序与论证为支撑、以不同解释主体共识为来源的结构;在此框架下,事实性联合解释的恰当角色是为解释的一致性与稳定性提供具有重要参照意义的权威支点。
钱旭;罗国强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08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08
社会科学
事实性联合解释有权解释替代性解释主体客观文本主义效力争议
《河北法学》 2026 (6)
P.90-108,19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培育课题(引进人才支持)“国际法治新思维下的新时代国际争端解决”(23YJRC02ZD)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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