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论下金融科技平台算法歧视的规制进路OACHSSCD
金融科技平台深度应用算法技术,不仅促进了算法系统创新,也衍生了算法歧视并造成不良后果。基于不同法律权限,金融科技平台算法歧视可以分为不平等权下的算法价格歧视与平等权下的算法身份歧视(如算法种族、性别与年龄歧视等),分别形成算法身份歧视与算法价格歧视的侵权风险。然而,传统规制在应对平台算法歧视时,具有法律规制体系缺陷、算法技术规制不足、算法伦理规制缺位的困境。其中,系统论下的系统规制是一种承认被规制对象的技术异化与系统性特征,将法律规范的价值理性、技术代码的工具理性、算法伦理的道德理性整合为一个具有自适应能力的规制生态;通过法律规制子系统的认知开放、技术规制子系统的规则嵌入以及伦理规制子系统的结构耦合,可以实现对金融科技平台算法歧视的动态防御与整体规制。因此,我国有必要从法律规制、技术规制与伦理规制的视角切入,构建金融科技平台算法歧视的系统规制进路:加强平台算法歧视的法律规范建设,完善平台算法歧视的算法技术规制,健全平台算法歧视的算法伦理规制。
程雪军
同济大学法学院,上海200092
社会科学
平台经济金融科技平台算法歧视系统论规制进路
《河北法学》 2026 (6)
P.109-127,19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金融科技平台数据垄断的系统治理研究”(23YJC820005)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生成式人工智能下数字金融平台算法合谋的精巧规制研究”(2024055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