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的个人信息保护与中国应对OACHSSCD
《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在序言、总则第6条、分则第36条分别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个人信息权利与个人信息跨境传输事项,形成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体系。该公约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条款规制国家之间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呈现出直接保护为辅、间接保护为主的特点,同时涉及国内法与国际法、刑事司法与个人信息保护,但也存在个体权利保障不足、规范衔接不畅等局限。对此,应当区分隐私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保障个人信息权益,重构个人信息分类分级标准,加强刑事司法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互动;完善侦查机关个人信息取证规则,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个人信息协助取证规则;规范个人信息跨境传输行为,建立多元的个人信息跨境传输方式,做好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工作。
王仲羊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重庆401120
社会科学
《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个人信息保护刑事诉讼刑事司法协助跨境取证
《河北法学》 2026 (6)
P.145-161,17
202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刑事司法数据安全保护视域下缔结《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研究”(23XFX024)的阶段性成果。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