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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定赔偿的预防功能与实现路径OACHSSCD

中文摘要

由于侵权人获利可被确定为零,专利许诺销售侵权无法被法定赔偿制度涵摄同时,法定赔偿的适用对象是知识产权规范说上的侵害,即“交易机会侵夺”,而许诺销售仅是“侵夺”的预备行为,也无法类推适用。但因被视为“损害填补”的替代方案,且降低了法官的说理义务,法定赔偿被过度扩张适用。然而,传统赔偿制度已为知识产权作了充分关照,法定赔偿并无补充“损害填补”之必要。且填平理论也无法证成损害赔偿额能通过侵权行为的性质、方式、过错等因素进行计算。尽管救济不足本身可被接受,但所诱发的“交易机会侵夺”会对创新激励、消费者福利、公共安全造成损害,产生“震慑到位”的政策需求。同时,通过制裁理论的检视,也能证成法定赔偿制度的核心是“侵权预防”,以补充因救济不足导致的预防空缺。为此,可通过降低传统赔偿的适用精确性,明确法定赔偿适用的双重说理义务以及分离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实现法定赔偿的预防功能。

梁金钢

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08

社会科学

知识产权法定赔偿交易机会侵夺损害填补侵权预防

《河北法学》 2026 (6)

P.181-200,20

2021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适应商业创新的市场规制体制研究”(21AFX020)、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与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问题研究”(24ZDA02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10.16494/j.cnki.1002-3933.2026.06.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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