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公益诉讼中公共利益与公民权利的协同保护OACHSSCD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监督法律实施的职能.除了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还有司法机关、公共利益维护机关和公民权利保护机关的性质.以宪法授权、制度创业、权利协同的三元理论为分析框架,检察机关在其参与的公益诉讼中,不仅应维护公共利益,还应保护公民权利.因此公共利益与公民权利协同保护应该成为检察公益诉讼的重要原则,并在公益诉讼立法中对此予以明确.一方面需要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纳入公益诉讼范围,以更好地保护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则需要扩大检察机关支持起诉范围,构建公共利益与公民权利"诉前—诉中—诉后"三阶保护等新机制,以实现协同保护.
张扩振
汕头大学 法学院,广东 汕头 515063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创业公共利益公民权利
《学术界》 2026 (3)
124-138,15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规范性文件合宪性事先控制的体制机制研究"(20BFX027)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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