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背景下的权力监督路径续造OACHSSCD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提出有其相应的政策演进过程与法治背景。以《行政复议法》的出台为契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成为法条设定的目标。作为权力监督路径的一种,行政复议监督与其他行政系统外的监督对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具有相应的破局功能和补强功能。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下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有相应的监督转化与协同机制作为支撑,其具体表现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之间的不同方向的转化与协同类型。而随着党的全会文件在不同时期的提法升级,权力监督转化协同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又具备了相应的进阶原则支持。在此基础上,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还需要权力监督的完善路径续造,其主要涵盖信息线索抓手、考核评价抓手和监督体系化抓手。
谭波
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28
社会科学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权力监督行政复议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公共信用信息
《河北法学》 2026 (4)
P.2-17,16
国家社科基金专项委托项目“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宪法文明新形态研究”(24VRC01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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