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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行政实施OACHSSCD

中文摘要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欠缺行政机关实施一般条款制度。虽然司法机关适用一般条款发挥了巨大价值,但也暴露出自身固有的且无法通过内部调整而消除的局限性。行政机关实施一般条款具有有效实现事前监管、发挥执法辐射效应和促进民事诉讼进行等价值。但这种价值的发挥具有不确定性,同时行政机关实施一般条款也存在错误适用、滥用自由裁量权和不当干预市场竞争等弊端。价值发挥面临的制约以及固有的弊端,可以通过制度的科学设计和完善而予以缓解或消除。依据渐进式改革思路,初期可由中央执法机构针对严重损害市场竞争秩序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展开执法。同时应健全程序机制以有效实现对执法机构的制衡,加强执法司法协调,强化一般条款行政实施的司法审查。

谭袁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北京102488

社会科学

一般条款司法适用行政实施机制风险制度约束

《河北法学》 2026 (4)

P.134-157,24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问题研究”(22BFX10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10.16494/j.cnki.1002-3933.2026.04.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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