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性质解释探析:基于其可控性的考虑OACHSSCD
合同用语如果有两种以上的含义,应根据合同性质予以解释。该解释的推理路径是:由于每种合同都有区别于其他合同的性质,如果合同所采用的言词含义不明,在解释时应遵循的是当事人所采用的言词应服务于合同性质,而那些模糊的言词则应取与合同性质相融贯的含义。所以,为准确运用合同的性质解释,首先需明确何谓合同的性质。作为一种法律评价,合同的性质要么是指争议合同所属的具体类型或一般类型,要么是指为法律所认可的非典型合同所具有的像典型合同那样的经济合理性。由此而言,合同的性质解释即按合同所属的类型或经济合理性实施的秩序解释。但若从解释规则的适用位阶观察,在解释时如已查明当事人在合同中追求了典型合同利益之外的具体利益,合同的实际目的解释应优先于客观化的合同性质解释;合同如是无偿的,并不宜径直根据合同的无偿性做出无偿合同的一般解释,而应先根据该合同所属的具体类型做出个性解释。
蒋军洲
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475001
社会科学
合同性质合同目的合同类型经济合理性融贯性
《河北法学》 2026 (4)
P.158-174,17
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合同性质的双重秩序含义及其规范功能研究”(2025BFX021)河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研究生教育类)“民商法实务类课程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的应用路径研究”(2023SJGLX258Y)河南大学2023年度校级本科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卓越法律人才的请求权基础思维培养路径研究”(HDXJJG2023-03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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