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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立法评估面临的难题与应循路径OACHSSCD

中文摘要

“立法质量”一词自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以来,含义一直在变化中,很难为之设计具体的衡量标准。这一用语的政治特质与明显的行政色彩,也与人大立法的特点规律不甚相符,不宜用标准衡量。现在的立法评估呈现人大一方进行自我评估的倾向,但评估主体一旦多元化,评估标准必然具有多元性,因而难以形成一致的评估结论。立法程序外影响立法的因素以及立法的过程和结果固然有一定的可评估性,但也存在大量难以评估的因素。开展立法评估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既应看到可评估性的一面,也要充分注意诸多难题,科学认识评估的意义作用,对当前的立法质量评估热似可适当降温。同时,可采取多种策略,建立和完善以立法程序为中心的评估体系,改进立法技术,逐步推进立法评估,发挥其作用。

刘松山

山东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山东威海264209

社会科学

立法质量政治性用语行政色彩评估主体多元化立法目的不可评估性

《河北法学》 2026 (5)

P.21-44,24

10.16494/j.cnki.1002-3933.2026.0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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