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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野下意定监护协议的双重属性及规则调适OACHSSCD

中文摘要

意定监护作为现代成年监护制度的共同选择,多以协议的方式分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由于意定监护与“概括式”行为能力的关系进一步被淡化,意定监护人视需要介入被监护人的相关事务。意定监护协议的适用体现出徘徊于委托协议和身份协议之间的双重属性:意定监护协议属于委托协议的扩张,应根据被监护人的表达、行为和法律推定确保其最大程度的自治空间,参考家事代理权确定一般事项而优先于法定监护,协议未生效时当事人拥有自由解除权,这些情形较多适用任意性规范;即便如此,意定监护协议作为与身份相关联的协议仍具备国家干预的成分,意定监护人仍以代理财产性法律行为为主,重大财产行为应引入监护监督,身份法律行为的代理受到严格限制。与此同时,按照善良管理人的标准降低意定监护人的行为风险,留白权限由法定监护人兜底;公证机构适时参与,保障意定监护协议实现从成立到生效的平稳过渡,生效后一般不得解除协议,只能通过启动国家监护满足被监护人的救济需求。

冯源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87

社会科学

意定监护委托协议行为能力身份协议国家干预

《河北法学》 2026 (5)

P.145-163,19

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数字弱势群体敏感信息保护的公私法协同路径研究”(TJFX25-03)的阶段性成果。

10.16494/j.cnki.1002-3933.2026.05.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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