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誉机制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效用及其优化路径——以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为视角OACHSSCD
声誉机制在规范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能够有效纾解公众对国家机关角色双重性的质疑、信息处理活动的封闭性以及执法资源稀缺与执法负荷繁重的张力。通过声誉机制的信号传递与隐性担保,可以激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内在自律以树立良好的形象,并对国家机关的非法信息处理行为进行制裁,威慑其他国家机关潜在的违法行为。好的声誉需要点滴积累,但崩塌往往只在一瞬间,国家机关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不仅需要建构工作人员的声誉评价制度,以个体声誉塑造来提升组织声誉,还需要合理发挥声誉的激励与制裁功能,构建“声誉—信任”的正向激励机制,严格控制网络传播中声誉制裁的效度,推动国家机关在法治轨道上处理个人信息。
王海洋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401120
社会科学
声誉机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国家机关正向激励声誉制裁
《河北法学》 2026 (5)
P.164-181,18
2024年度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项目“国家机关之间共享个人信息的法理基础及其实现路径研究”(24SKGH025)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75批面上资助项目“数字身份全生命周期的法律保障机制研究”(2024M752687)2023年国家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个人信息的整全性保护及其衔接机制研究”(GZC20232201)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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