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结果归责到行为归责:监督过失注意义务的类型化建构OACHSSCD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监督过失犯罪的追责效果有限,实刑率低,同时归责重心多集中于结果不法而忽视行为不法,监督者注意义务违反程度的认定模糊不清,监督过失关注重点有必要转移到注意义务中来.首先,危害结果预见义务说和保证人义务说在监督过失适用上并不合适,注意义务应定位于结果回避义务.其次,将注意义务具体划分为两类:防果能力建立与维持义务和具体结果回避义务.前者对应管理过失,强调监督者在安全体制建立与维持方面的源头责任,承担更重处罚;后者对应狭义监督过失,需结合政府与企业不同场景进行差异化归责.最后,针对共同执法、专项排查、外部监督、被监督者故意行为等特殊情况明确归责规则,提出类型化的归责路径,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清晰、可操作的判断标准,强化对上位监督者的刑事责任追究,实现预防公共安全风险的价值目标.
杨茗赫
吉林大学,吉林 长春 130012
社会科学
监督过失注意义务结果回避义务防果能力建立与维持义务归责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26 (1)
53-6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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